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35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異議人松旺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裕潛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裁決書案號:北監自裁字裁40-C0P047645號、40-C0P048329號、40-C0P049030號、40-C0P049315號、40-CNP068855號、40-C0P049948號、40-C0P050423號、40-C0P050975號、40-C0P051316號、40-C0P05155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松旺汽車有限公司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松旺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松旺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自民國92年1月14日起,先後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附表所示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迭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警員掣單舉發。 爰依 94年2月5日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分別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200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前將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借予 周瑞煌 ,借用期間自91年12月30日起至92年2月6日止,且於期限內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4條規定告知駕駛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詎仍遭裁罰,實難甘服,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關於車輛所有人之處罰,如應歸責於車輛駕駛人者,處罰車輛駕駛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逕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汽車所有人依通知單之應到案日期前到案,並告知違規駕駛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者,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違規駕駛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應到案日期,處罰機關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3項規定處罰該汽車所有人,則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4條所明定。
四、經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松旺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
000號自用小貨車,自92年1月14日起,先後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附表所示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警員掣單舉發之事實,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交字第C0P047645號、第C0P048329號、第C0P049030號、第C0P049315號、第CNP068855號、第C0P049948號、第C0P050423號、第C0P050975號、第C0P05131
6號、第C0P051558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件附卷可資佐證,其違規事實,固堪予認定。惟異議人前將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借予周瑞煌使用,借用期間自91年12月30日起至92年2月6日止,有汽車出借合約書影本及周瑞煌借用該車時提供之駕駛執照影本各1件在卷足稽;證人周瑞煌於本院訊問時亦到庭具結證稱:前開自用小貨車係伊受 蔡清祥 之託出面借用,借車期間自91年12月30日起至92年2月6日止,上述汽車出借合約書係伊本人親自簽立,簽約後,松旺公司即將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交付等語(見本院95年3月22日訊問筆錄),足徵異議人所辯屬實。異議人既自91年12月30日起,將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借予周瑞煌駕駛,迄92年2月6日止,期間均由借用人周瑞煌占有使用,並有實際上之管領力,本件違規行為,自應歸責於駕駛人周瑞煌,至周瑞煌是否復將借用之汽車轉交他人使用,則非所問。而本件違規事實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警員舉發後,異議人即依前揭舉發通知書所定應到案日期(詳如附表所示)前到案,告知違規車輛駕駛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有申請書影本4件存卷為憑,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違規駕駛人到案依法處理。綜上所述,異議人既無違規行為,復無可歸責之事由,自不應予處罰。從而,本件異議為有理由,爰撤銷原處分,併為受處分人不罰之諭知,用期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芳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附表┌──┬─────┬─────┬─────┬─────┐│編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應到案日期│裁決書案號│├──┼─────┼─────┼─────┼─────┤│1│92年1月14│臺北縣中和│92年4月11│北監自裁字│││日下午4時│市○○路│日│裁40-C0P04│││許│││7645號│├──┼─────┼─────┼─────┼─────┤│2│92年1月16│臺北縣中和│92年4月11│北監自裁字│││日下午5時│市○○路│日│裁40-C0P04│││5分許│││8329號│├──┼─────┼─────┼─────┼─────┤│3│92年1月20│臺北縣中和│92年4月12│北監自裁字│││日下午5時│市○○路│日│裁40-C0P04│││45分許│││9030號│├──┼─────┼─────┼─────┼─────┤│4│92年1月21│臺北縣中和│92年4月12│北監自裁字│││日下午4時│市○○路│日│裁40-C0P04│││30分許│││9315號│├──┼─────┼─────┼─────┼─────┤│5│92年1月22│臺北縣三重│92年4月12│北監自裁字│││日下午7時│市○○路│日│裁40-CNP06│││57分許│││8855號│├──┼─────┼─────┼─────┼─────┤│6│92年1月23│臺北縣中和│92年4月12│北監自裁字│││日下午5時│市○○路│日│裁40-C0P04│││40分許│││9948號│├──┼─────┼─────┼─────┼─────┤│7│92年1月27│臺北縣中和│92年4月18│北監自裁字│││日下午7時│市○○路│日│裁40-C0P05│││45分許│││0423號│├──┼─────┼─────┼─────┼─────┤│8│92年1月28│臺北縣中和│92年4月18│北監自裁字│││日下午4時│市○○路│日│裁40-C0P05│││40分許│││0975號│├──┼─────┼─────┼─────┼─────┤│9│92年1月29│臺北縣中和│92年4月18│北監自裁字│││日下午7時│市○○路│日│裁40-C0P05│││35分許│││1316號│├──┼─────┼─────┼─────┼─────┤│10│92年1月30│臺北縣中和│92年4月18│北監自裁字│││日下午4時│市○○路│日│裁40-C0P05│││45分許│││15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