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35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桂蜜 代理人 張祐齊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峻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進傑附表:
一、聲請人之民國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須補登資料自105年3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
三、請說明自103年3月起迄今,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為何?受雇於何私人或公司?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聲請人所有收入來源之薪資單、薪資袋封面、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其他收入項目之收入轉帳交易明細、或給付收據、收入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承上,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自103年3月17日起)至今如有經營營業活動,如擺攤、網拍、開店(含網路商店)等,請說明每月營業收入及支出數額各為何?並提出所營營業之稅籍證明、相關記帳簿、帳本或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營業稅申報書及其他可證明營業額、淨收入之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3年3月17日起至今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六、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據、借貸契約、借款轉帳交易明細等)。
八、請說明聲請人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中104年3月6日有台灣人壽匯入新臺幣(下同)6萬元、105年3月24日有渣打銀行匯入1,470元、2,869元之原因為何?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2年房屋租金支出記載為:「每月平均1萬元(水電費1,500元)(租金6,500元)」,則聲請人1萬元租金支出中是否即包含水電費?如是,何以在支出項目中另載有水費每月平均86元、電費每月平均880元?另載之水電費支出項目如為重複列計,則應予剔除,如否,請說明聲請人需另外每月支出水86元、電費880元之原因。
十、聲請人聲請前2年每月必要支出瓦斯費每月600元、交通費1,000元之繳費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油費發票或悠遊卡加值繳費收據等證明。
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