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35號原告永絖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振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田得交通有限公司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8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2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及繕本3份,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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