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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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6號原告丙○○
送達代收被告臺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一全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函請原告補正系爭機具設備之買賣價額,補正通知先後於民國98年2月19日、4月17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5規定,查報系爭機具設備之買賣價額,並依同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