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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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伍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8年2月13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5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