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5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自89年12月8日起至抵押權塗銷始期屆至止,每月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6,878,600元【計算式:20,000元×343.93月(至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之末日即118年8月5日)=6,87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