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丙○○被告甲○○
山河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即TRA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甲○○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八七二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被訴涉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六月八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紀文惠法官黃雅芬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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