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親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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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家親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家親聲字第1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黃李嬌 遺產清冊。
(二)未成年子女生父 徐春傑 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件遺產分割有利益於未成年子女乙○○之釋明文件。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陳雅君(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5)洽詢。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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