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6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鍾庭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附表
一、補提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謂其於民國97、98年間有投資餐廳事業,請補陳下列事項:
(一)該餐廳之商業登記名稱為何?請提出相關設立及營業資料。
(二)陳報該餐廳5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請填具附件所示之「小規模營業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並提出收入、支出方面相關憑證及證明。
三、聲請人目前居所(桃園縣平鎮市○○○路○○號5樓)是否係租賃處?若該住處係租賃而得,並請提出租賃契約書。
若非租賃而得,又係何人之不動產?亦請提出相關資料釋明之。
註: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之「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欄」載明每月需支出房屋租賃費新台幣(下同)6,000元,為該項原因欄又載需按月支付「房貸」6,
000元,是請聲請人再進一步說明該部分支出究屬何種性質?
四、補提99年5月至12月、100年4月薪津單)。
五、以目前之收入、支出狀況,試擬聲請人之更生方案(債務清償計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