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簡字第7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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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字第7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桃簡字第7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昱豪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緝字第3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昱豪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昱豪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又被告固先後於民國100年5月19日、同年6月18日自行收受徵兵檢查通知,明知徵兵檢查之時間、地點,均無故未依通知前往指定地點完成徵兵檢查,惟該2次徵兵檢查通知書,均係為同一徵兵之目的所為,被告無故不到亦係意圖避免單一徵兵處理之目的所致,應論以單純一罪。爰審酌被告身為役齡男子,負有服役之義務,竟於2度通知其接收徵兵檢查,仍無故不到,所為已妨害國家徵兵、役政之管理並影響兵役之公平性,兼衡被告智識程度、犯後坦承曾收受100年6月之徵兵檢查通知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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