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24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2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245號原告 彭鈺勝
一、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民國111年9月27日竹監裁字第50-ZBA415619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新臺幣三百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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