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抗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809號抗告人乙○○原名 陳美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取回提存物事件,提出異議,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2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查無伊之被繼承人 陳味 民國(下同)75年間拋棄繼承權之證明與必要之文件資料,故原法院提存所97年9月18日更正90年度存字第546號提存物受取權人為 陳文師 等17人無效。陳味75年間拋棄繼承之舉證不足,並涉有偽造文書之嫌,陳味拋棄繼承無效,伊仍為提存物受取權人,爰聲明廢棄原裁定云云。
二、按提存為非訟事件,提存所僅得就形式上之程式為審查,關於實體原因事實,提存所並無審查權。經查原法院90年度存字第546號清償提存事件,依相對人甲○○聲請清償提存所提出提存書之「提存原因及事實」欄記載,相對人甲○○主張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共有坐落臺北市○○區○○段2小段265地號土地,因共有人 陳火騰 (74年10月20日死亡)之繼承人經依法通知後,未會同出售,亦未表示優先購買,且拒絕受領價金,乃將其應得之價金扣除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地價稅後辦理提存,提存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7萬2,137元,抗告人原為提存物受取權人之一;嗣提存人甲○○於97年9月17日以原受取權人 黃陳理 等人,含抗告人之被繼承人陳味(84年9月1日死亡)前已拋棄繼承為由,聲請更正提存物受取權人為陳文師等17人(即刪除拋棄繼承之黃陳理等人,含抗告人之被繼承人陳味,共12人),並檢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75年繼字第11號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函為證;原法院提存所乃依其聲請於97年9月18日更正提存物受取權人為陳文師等17人(即刪除拋棄繼承之黃陳理等人,含抗告人之被繼承人陳味,共12人),有上開卷宗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75年繼字第11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查明抗告人之被繼承人陳味與黃陳理等人於74年12月11日聲明對於被繼承人陳火騰之遺產拋棄繼承,經該分院於75年1月13日以士院 民泰 字第767函准予備查,該函文業於95年1月19日送達於陳味收受等情明確,有上開卷宗可憑。抗告人主張陳味前所為拋棄繼承無效,涉有偽造文書罪嫌云云,係屬實體上之爭執,非提存所所得審究認定,原法院提存所依提存人甲○○之聲請所為准予更正提存物受取權人之處分並無不合,原法院因認抗告人之異議為無理由,裁定駁回其異議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提存法第2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蘇芹英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李垂福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