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淑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淑慧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許淑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陳慧珊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附表:受刑人許淑慧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20日│99年11月21日│98年2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0年度│南投地檢100年度│南投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88號│毒偵字第188號│撤緩毒偵字第27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57│100年度訴字第157│100年度上訴字第││事││號│號│1746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4月28日│100年4月28日│100年10月11日│├─┼───────┼────────┼────────┼────────┤││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判││1228號│1228號│174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9月14日│100年9月14日│100年12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0年度│南投地檢100年度│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831號│執字第1831號│執字第31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4日│100年4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0年度│南投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撤緩毒偵字第27號│撤緩毒偵字第27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事││1746號│1746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11日│100年10月11日││├─┼───────┼────────┼────────┼────────┤││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判││1746號│174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2月12日│100年12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1年度│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1號│執字第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