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21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七股分行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上列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87,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賢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