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3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敬寓 訴訟代理人 潘欣怡 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 律師訴訟代理人 洪蕭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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