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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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77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宋幸純 債務人 潘伊秀潘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壹仟零肆拾捌元,及其中玖萬玖仟貳佰叁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陸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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