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原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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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原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原侵附民字第1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等基本資料詳卷)被告 朱貴詳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原侵訴字第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乙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戴韻玲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徐一夫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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