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5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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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字第352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王葉輝
乙○○鄭新橋原名丙○○上列被告等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4078號),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7日所為95年度簡字第3521號裁定原本因有錯誤,應更正如後:
主文原裁定當事欄被告「丙○○」項下應更正為「鄭新橋(原名丙○○)」,主文欄之「丙○○」應更正為「鄭新橋」。
理由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本件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參照前項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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