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於本院民國97年3月14日開庭審理時,主張其等均非住居於臺東,為求開庭方便,當庭以合意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請求將本件移送至該法院(見本院卷第93頁),經核此項請求與首揭規定相符,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許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