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肆行贅載「以」應刪除,另同行「有期徒刑」應更正為「拘役」。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第四行「...以以銀元參佰元...」,其中「以」字重複贅載,另同行關於定執行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拾日...」應更正為「...應執行拘役肆拾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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