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620號聲請人甲○即繼承人 洪芊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繼承人子輩繼承人 洪使賓 已收受聲明人等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長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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