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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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61號聲請人 盧賢能 即苗均企業社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譚系媛┌───────────────────────────────────────────────┐│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久慶營造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豐原分行│109年2月28日│47,250元│FNA0000000││││ 吳傑境 ││││││└──┴─────────┴──────────┴──────┴──────┴──────┴──┘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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