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152號原告 陳姵璇 被告 林世昌
越麗固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怡適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簡字第19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陳薏伩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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