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字第15號抗告人 李慧曦
嚴國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施建興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1日本院113年度消字第1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