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4號抗告人 王偲豪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本院駁回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書記官張韶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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