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69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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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6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2695號債權人金漢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張金鳳 債務人游民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513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因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之相關費用2,000元部分,債權人未予釋明,依前開法條說明,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如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