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2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2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中簡字第20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政賜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8635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各處拘役參拾月」之記載應更正為「各處拘役參拾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各處拘役參拾月」之記載,核係「各處拘役參拾日」之誤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自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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