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0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0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307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謝明佚選任辯護人桑銘忠律師被告楊雅婷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謝英吉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74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謝明佚、楊雅婷2人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陳謝明佚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被告楊雅婷所為,係犯同法條後段之相姦罪嫌,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分別具狀撤回其對被告2人之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8、9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均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張德寬法官許芳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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