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77號原告 王庠亮
黃秀子 黃魁春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木春 律師被告 林威任 (歿)承受訴訟人 劉育辰 律師即林威任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