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49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嘉松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嘉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嘉松因侵占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102年1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93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受刑人自102年1月29日起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1月1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