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48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憲平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憲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憲平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月16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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