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被告 蘇源昇 法定代理人 蘇健國
林素霞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萬8907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家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