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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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01號聲請人 黃書婷 被告 蔡文慶
號2樓(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黃書婷因被告蔡文慶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81號搶奪等案件,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上揭案件於100年10月25日已送監執行,被告現係以受刑人身分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服刑,並未受本院羈押中,有本院送執行案件清冊、本院10
0年9月14日被院 木刑樂 100訴681字第0100008983號函稿、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無從對被告具保停止羈押,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紀凱峰
法官高若珊法官石珉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宏璋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