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二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持有槍枝及恐嚇取財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年六月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本案尚未審結,被告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六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蕭廣政法官李寶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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