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9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9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九四三號
聲請人欣年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住訴訟代理人甲○○住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四二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遠東百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二0一九0九─六││壹│捌拾捌││├─┼───────────────┼──────────────┼────┼───┼────┼───┤│2│遠東百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二九八四一七─七││壹│壹拾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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