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軍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軍聲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羅軒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執聲付字第1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並經本院102年度軍上訴字第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緩刑
3年確定,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撤緩字第9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1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何俏美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