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再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13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重更㈡字第15號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
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吳進寶法官陳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