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撤緩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撤緩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麒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8年度執聲字第1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麒兼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947號、97年度易字第16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並應向被害人吉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吉隆公司)支付新臺幣(下同)17萬元,於97年9月29日確定在案。所定負擔經檢察官諭知於98年3月前履行完成,受刑人未於履行期限內履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是受刑人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情形,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刑法關於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業於98年5月19日修正公布,並自98年9月1日起生效施行。又於該次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修正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75條及第75條之1規定,刑法施行法第6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黃麒兼係於98年5月19日修正刑法施行前受緩刑宣告,且修正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緩刑期間至100年9月28日屆滿),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則依前揭條文規定,自應適用修正施行後即現行刑法第75條及第75條之
1規定,合先說明。次按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該條立法意旨認為,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而修正條文第74條第2項增列法院於緩刑期間內,得命犯罪行為人於緩刑期內應遵守之事項(例如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接受精神、心理輔導、提供義務勞務或其他為預防再犯之事項),明定違反該條所定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以期週延。至於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因此,檢察官命受刑人履行緩刑負擔所為之司法處分,固有其裁量權限,然依據前開說明,本院除對檢察官上開司法裁量處分有其審查權限外,立法者仍以違反所定負擔「情節重大」、「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等不確定法律概念以及比例原則,賦予法官裁量撤銷緩刑之權限,亦先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黃麒兼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947號、97年度易字第16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並應向被害人吉隆公司支付17萬元,該案嗣於97年9月29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足堪認定。而受刑人並未依檢察官所定於98年3月前之期限履行上開負擔之事實,復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1紙附卷足考,此情亦堪認定。惟查,吉隆公司業於98年4月1日因與裕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昌公司)合併,吉隆公司為消滅公司,裕昌公司為存續公司,原吉隆公司之權利義務,由合併後存續之裕昌公司繼受,業據裕昌公司委任之訴訟代理人 陳敏慶 於本院陳述在卷,並有高雄市政府98年5月22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9800536180號函文1紙可稽;而受刑人業與裕昌公司於99年1月12日,再就上開案件另行達成和解,並另行簽訂協議書,協議書內容為裕昌公司同意受刑人分期付款償還,第1期99年1月12日付款5,000元,並自99年2月15日起每月償還裕昌公司3,000元,至清償完畢止,今後裕昌公司與受刑人間將依該協議書履行,而不再依緩刑負擔履行,而至99年11月15日止,受刑人已給付17,000元等情,另有裕昌公司訴訟代理人陳敏慶於本院之陳述,該協議書1紙、匯款回條3紙在卷可憑。則受刑人雖未履行緩刑負擔,然受刑人業已與被害人之權利義務繼受人裕昌公司另行達成和解,裕昌公司亦同意受刑人以前述和解條件履行,足見受刑人並無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其違反上開緩刑條件之情節尚非重大,益徵原判決所宣告之緩刑條件仍足收其預期效果,而無執行刑罰之必要。此外,聲請人亦未提出其他證據足資認定上開緩刑宣告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