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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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284號聲請人 楊政 原上聲請人 楊政原 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公示催告之系爭支票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受款人及通知人為上郁油漆工程行,請具狀到院補正聲請狀狀底之大、小章。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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