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7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97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97147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陳奕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國真 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彭國真之郵局開戶情形、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查無投保單位)及有效保單,並請求執行其存款、薪資及保單準備金債權,屬應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管轄,經查債務人設籍高雄市左營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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