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285號聲請人 周涵庭 (即 周繼鵬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周涵庭(即周繼鵬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股票暨現金股利分配協議書上印鑑相符)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