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05號原告 楊漢賓 訴訟代理人 吳勁昌 律師
邱創典 律師 邱皇錡 律師 丁詠純 律師被告 石念衢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 律師
何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吳奕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1月3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一、原告應補陳報下列事項(註:書狀繕本請逕寄給被告):
(一)本件系爭嘉義市○○○段○○○○○○○○○○○○○○號及同段25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嘉義市○○路○○○巷○○號)之所有權狀的原本,現在是否仍然由原告保管中?(註:原告於起訴狀中陳稱 楊曼英 於辦妥門牌整編程序後將系爭房地權狀寄回予原告繼續保管。如果現在仍由原告保管中,請於言詞辯論時攜帶上述所有權狀的原本到庭)。
(二)被繼承人 楊紹基 死亡後,繼承人 楊葉梅 、楊曼英有無向法院具狀聲明拋棄繼承?
(三)原告對於被告109年2月24日民事答辯狀(註:該答辯狀繕本已於109年2月24日當庭送達給原告訴訟代理人),其中所述原告已自父母取得多筆不動產之事實,及該答辯狀附表所列的不動產內容,有無意見?原告是否有取得該附表上面所列的不動產?
(四)原告於109年8月10日民事準備二狀所提出之原證2證明書,證明書的內容是由何人所書寫的?;見證人 楊芳騰 與楊漢賓、楊葉梅、楊曼英之間有無親屬關係?為何在現場當見證人?
二、被告應補陳報下列事項(註:書狀繕本請逕寄給原告):
(一)被告於108年12月13日民事答辯狀所提出之證物2照片二張,當時是由何人拍攝的?拍攝的日期是在何時?拍攝的地點是在何處?二張照片中,哪一位是楊紹基本人?
(二)被告於109年8月10日民事陳報狀所提出之證物1聲明書,該聲明書的內容是由何人所書寫的?楊葉梅於簽名時,現場有何人在場?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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