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05號債權人 吳春燕 債務人 賴美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未提出釋明雙方當事人間有關利息約定之具體證據,債權人所提出支票存根影本,尚無法釋明雙方當事人就利息起算日及利率有約定,依首開法條規定,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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