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21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劉淑芳 上列原告對被告 蘇庭弘 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萬6,6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