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鐘培福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鐘培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鐘培福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及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
7年1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0805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