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吳明憲 被告 游玉雪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1年度簡字第4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田幸艷
法官熊祥雲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10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