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更一字第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更一字第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更一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蔡忠峻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瑋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肆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百分之二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因書狀程式欠缺,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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