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13號原告 黃怡蓁 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 律師被告 簡柔榛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簡字第1265號(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27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李俊彬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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