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原告 姚玟君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姚巨波
黃珺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王恒正 律師被告 謝宗翰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呂明燕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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