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52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林懿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興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4,14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政良